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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2002-9-25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212111513400100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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