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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13-2-25
    2. 【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3. 【发文号】保监发〔2013〕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37471.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保监发〔2013〕1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充分发挥优势,在丰富保险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促进保险创新,保护其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经纪公司是推动保险创新的重要力量。保险经纪公司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深化保险市场功能和提升保险市场效率。它们贴近市场、贴近保险消费者,熟悉特定领域风险,可以推动创新承保机制,拓宽保险覆盖面;可以推动开发保险产品,有效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可以推动改进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

      二、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合作推动保险创新。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数据积累、专业人才储备、保险产品研发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备了扎实基础,鼓励保险公司在完善自身保险产品研发机制的同时,积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优势,探索建立数据共享和服务联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和保险产品开发。

      三、尊重和体现保险经纪公司推动保险创新的劳动成果。鼓励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展示保险经纪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开发保险产品等方面所作的贡献,充分保护他们参与保险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经纪公司单独开发或者联合开发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时予以阐明,可以在保单上进行专门说明或者明确标示。特别是保险经纪公司提出合理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尊重保险经纪公司的意愿。


      

      

                             中国保监会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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