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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1. 【颁布时间】2013-1-31
    2. 【标题】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3. 【发文号】证监会公告[2013]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2/t20130208_221276.htm

    7. 【法规全文】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d) 应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
    e) 核心机构应每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年度应急演练情况;经营机构应每年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年度应急演练情况。
    7.1.9 应急培训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b) 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
    7.2 应急处置
    7.2.1 证券期货机构应在发现可能导致异常的风险隐患时,尽快加以核实,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有重要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警报告。解除预警后,按相同路径进行报告。
    7.2.2 证券期货机构应在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7.2.3 证券期货机构应在应急处置中注意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2.4 证券期货机构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前,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7.2.5 应急处置人员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7.2.6 证券期货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说明事件的真实情况,引导投资者采取应急措施,取得投资者的理解与配合,配合媒体的采访报道。
    7.2.7 证券期货机构应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记录,保留有关证据。
    7.2.8 证券期货机构应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按有关规定报告事件情况,并保持持续报告,直至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报告要素应完备、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7.3 调查处理
    7.3.1 证券期货机构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进行内部调查、责任追究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形成事件总结报告。
    7.3.2 证券期货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事件总结报告。暂时无法确定事件原因、责任和结论的,应先给出事件的初步分析判断,并组织力量尽快查找原因,认定事件责任,给出事件结论,

    采取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并提交补充报告。
    7.3.3 证券期货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的事件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调查和取证工作。
    参 考 文 献
    [1] GB/T 22081—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2] GB/T 24405.2—2009 信息技术 服务管理 第2部分 实践规则
    [3] JR-T 0059—201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4] JR-T 0060—2010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5] JR-T 0067—2011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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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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