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