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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3-1-30
    2. 【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令第6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2.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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