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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 【颁布时间】1986-9-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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