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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4-14
    2. 【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国管办发〔2010〕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ggj.gov.cn/zcfg/qtfg/201202/t20120228_276965.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0〕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2002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办公室会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房地字〔2002〕8号)。文件执行8年以来,在有关方面的大力配合下,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但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含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房屋变更登记,由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办公用房房屋登记。

    三、因机构改革、改制、改组等,确需由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保留房屋所有权的,须经国管局审核同意。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的,须在收到国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书后才能办理。

    四、本通知印发前未经国管局审核同意,擅自将办公用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到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五、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部门、单位,不向国管局交回房屋所有权证,不会同国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做出行政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行政决定生效后,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其房屋登记,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gj.gov.cn/zcfg/qtfg/201202/t20120228_276965.htm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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