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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1. 【颁布时间】2011-12-24
    2. 【标题】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3. 【发文号】发改委令 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
    4. 【失效时间】2015-4-10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1ling/t20111229_453392.htm
      注:本法规2015-4-10已经被id49073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2.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4.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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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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