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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21
    2. 【标题】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关税[2011]7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6.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t20111207_613642.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落实上述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示范平台免税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据此,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示范平台,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1);2、资产总额(指为建设本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和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的审计报告并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清单;3、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的报告;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服务满意度的测评意见(具体测评要求以及测评意见表详见附2、3);5、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示范平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最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名单。
    五、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免税政策的示范平台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
    七、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省(市):

    平台机构名称
    国家示范平台
    批准时间、类别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平台性质 □ 企业 □ 事业 □ 民办非企业法人 □其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服务内容
    资产总额(万元) 员工人数
    年营业收入(万元) 专职技术人员数
    年服务小企业数(家) 服务满意度(%)
    累计购置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台(套)数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省市测评、审核意见:
    (服务户数、满意度)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省级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财政 直属海关 国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一 、测评组织
    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上年度的服务户数和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
    二、测评数量
    根据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不得低于150家)随机抽取10%,了解其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和满意度。
    三、测评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中小企业客户,采取上门拜访、电话询问、网络互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并将测评意见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服务平台名称  
    测评方法 □上门拜访 □电话询问 □网络互动 □书面征求 □其他
    抽样企业名称  
    地 址  
    从业人员(人数)   主营收入 □4亿元以下 □2000万元以下 □300万元以下
    被访人员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服务质量      
    服务价格      
    服务态度      
    总体评价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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