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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7-19
    2. 【标题】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综[2011]6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t20110725_58030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财综[2011]60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公装财[200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保安员考试的顺利实施,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级公安机关)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证书,不得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省、市级公安机关保安员考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收入暂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4款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开始列103040122目“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新增)。各级公安机关组织保安员考试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五、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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