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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6-22
    2.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综[2011]4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6. 【法规来源】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t20110705_57081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进行的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是指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践能力为目的,具备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劳动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区,可容纳集中食宿,开展学工、学农、生命安全教育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建设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地级市建设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和配置设备。

      第七条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为平均每个基地3000万元,其中,基本建设为2400万元,设备配置为6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申报办法和项目申报书范本,每年下达各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标;

      (二)省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办法和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提出意见形成申报文件后,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三)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教育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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