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2-18
    2. 【标题】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发文号】工信部财【2011】6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1367701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信部财【2011】69号


    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部属各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各高校进行审批。

      (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事业单位进行审批。

      (三)国有资产在同一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上述授权限额进行审批。

      (四)授权审批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部进行审批。

      二、单位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5份)报部(财务司)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1.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1.xls
      附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2.xls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