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2-27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价格〔2010〕303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0-12/27/content_1773661.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7/001e3741a2cc0e829292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