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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5-11
    2. 【标题】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0]2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708520.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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