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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5-12
    2. 【标题】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国税函[2010]19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70487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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