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1. 【颁布时间】2010-3-16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3/22/content_41280.htm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

    宣誓开始时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

    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

    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检察官誓词如下:“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xxx”

    第五条 检察官宣誓,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