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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26
    2. 【标题】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国税函〔2010〕3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543419.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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