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 【颁布时间】1981-3-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0-12-22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0-12-22已经被id33738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此,各地在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有的是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少地方来信,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委发文〔81〕9号函复,同意对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起算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应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理由是:
    1.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已经说明“拘留”等项强制措施是依附于侦查并包含在侦查之中的。
    2.刑诉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里把拘留和羁押是联系在一起的,它剥夺了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
    3.现在有些地方对侦查中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是根据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一个批复文件。这个批复说:“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上述解释是在刑诉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诉法公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诉法的规定为准。
    1.有的地方对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算起,除了有理解上的问题,也存在着办案中人、财、物力不足,遵守法定时限确有困难,而要求把法定时限放宽的因素。我们认为,实际困难是存在的,但执法一定要严肃,对有的案件确实不能如期结案的,可按照刑诉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规定办理,以保证办案质量。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