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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1041964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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