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 【颁布时间】2006-4-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 【发文号】法释〔2006〕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6117
      【注】本法规已经被 id444471 法规修改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