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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63-6-2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61619630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196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最近,不断接到一些公安保卫干部来信,询问关于被管制分子管制期满解除管制的程序问题。据了解,关于这个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经法院核准,有的经公安机关核准。我们认为,为了避免这种不一致的现象,今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凡是管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大、中城市由派出所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并由批准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在适当的群众会上当众宣布。在机关、企业、学校中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应由被管制分子所在机关、企业、学校的保卫处、科提出,报经党委和主管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由主管的公安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并由保卫处、科向群众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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