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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8-1-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4-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4-8已经被id41525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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