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1. 【颁布时间】1996-12-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199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