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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6-4-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6年4月25日,最高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即: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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