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6-4-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复(1996)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诉讼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