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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 【颁布时间】1957-3-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4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 院办 018
    你院本年1月 日〔57〕 字第
    25 法秘
    15号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后,兹联合批复如下:(一)反革命罪犯已被判刑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其财产遗漏未作处理,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仍应予以处理时,无须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对于在逃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在反革命分子尚未被捕获法办以前,以采用行政手续宣布代管为宜,暂时不必单独宣告没收。(三)反革命分子在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已经死亡,遗留有财产,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应予没收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不需要判处其他刑罚而仅应单独没收其财产的反革命分子,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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