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 【颁布时间】1995-9-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 【发文号】法发〔1995〕20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