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1. 【颁布时间】1956-9-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4195606.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期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厅(局):
    现对山西省公安厅劳改局〔56〕公劳狱字第17号请示关于罪犯在劳改中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如下:关于对已经判决的罪犯的财产没收问题,一般在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时,都依法作了处理,不应再在已判决的劳改犯人中,动员坦白缴出黄金、白银等财物。
    至于犯人在劳改中已经缴出的财物,如果查明有原判人民法院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应予没收而漏判未曾宣告没收的,劳改单位可将具体情况报送原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以裁定宣告没收一部或全部,或者函复依法不应没收或不应补充宣告没收;如果所缴出的财物是原判已经宣告没收的财物,应作为执行原判问题,报送执行原判的人民法院处理。关于地主阶级分子的财产没收问题,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因此对于地主成份的罪犯已经缴出的财物中,除查有依法应该没收而隐藏未曾缴出的以外,其余的不应没收。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反动地主及资本家中犯罪分子所缴出的财物,如果依法不应没收的,可以由其自行处理。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