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依法治理法律制度设计

    [ 尹振国 ]——(2009-5-18) / 已阅16481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侵权的救济途径除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应包括对收费行为和数额不服时的申辩、陈述、异议以及要求听取意见,还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
    (1)行政复议制度 当缴费人认为收费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查,若发现行政收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相抵 触,应在职权范围内撤销或者改变,以纠正错误。。
    (2)行政诉讼 缴费人对收费行为不服或者行政复议不服,可以以收费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涉及财产的行政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外。行政诉讼是收费的最终救济手段。法院应审查收费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滥用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参考文献
    [1] 庞磊.当前我国收费制度的目标和重点[J]. 广东商学院学报,1999(3)
    [2] 边翠兰 .关于我国收费改革的探讨[J].天津社会科学,2002(5)
    [3] 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0,341—346

    (作者简介:尹振国,1981年生,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刑法学硕士)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