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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 梁仁壮 ]——(2009-2-19) / 已阅26843次

    效力属性:有效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3.12.22

    实施时间2004.01.22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上海市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8日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12-6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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