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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

    [ 江泽利 ]——(2009-2-4) / 已阅66730次

    4.6.强化管理者实施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传统经济学是把完全信息作为基本的假设前提来研究市场经济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问题的。在经济分析中,几乎所有理论都是在假定市场主体充分掌握了市场价格等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展开的。但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市场参与者往往并不能具备完全信息,或者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所具备的信息是非对称的。MBO过程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实例。
    为保障MBO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交易的公开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有必要强化作为国有企业代理人的企业管理者信息披露义务。
    4.6.1 在MBO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是现实需求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MBO是在暗中进行的,MBO成了只做不说的事情。虽然有些公司对股权变动做了一些披露,但也多是含含糊糊,能省则省,甚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更有甚者,隐藏利润扩大,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贿赂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通过关联交易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严重侵犯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
    4.6.2 在MBO收购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是法律经济学的要求
    产权交易是一种博弈,而权利的博弈是一个互动的决策过程,交易双方在所处的交易环境中,每一方的最优决策都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而是要受环境和交易对方的影响。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一个合作博弈,信息将会得到充分的共享。但道德风险的存在,交易又可能趋于非合作,此时交易者出于自利的动机,会干扰或扭曲信息交流,隐藏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信息障碍是造成非合作博弈的重要原因。对于所有权交易中的信息障碍,应该说,一部分是源于客观原因,掌握有些信息的技术条件尚未达到,另一部分则是源于道德风险,这一类信息障碍是人为造成的。因此,法律要阻止非合作的博弈,重要的环节就是阻止人为的信息障碍。另外,市场主体在情势复杂和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为获取真实、充分、有效的信息,做出正确行为选择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这种资源的耗费就是搜寻与发现成本,其实质就是信息成本。
    为此,法律必须做出弥补当事人信息不足的安排,防止信息污染,通过固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最终促进当事人获得最佳和最适宜的信息(成本)价格。
    4.6.3 在MBO中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也应成为法定义务
    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MBO,都存在信息披露问题。对于非上市公司,虽然《公司法》并无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信息披露的专门规定,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并且转让价格的公允与否涉及到是否存在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的敏感问题。
    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MBO的信息进行披露是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体现,这有利于MBO运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变动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动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鉴于此,信息披露应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加以强化,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应予严惩,以增加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减少相对人的信息搜集成本。

    4.7.引用激励机制,确保管理者能“说实话”
    有了强制披露信息的规定和强制处罚措施,经营管理者是不是就必然会遵照规定实施信息披露了呢?回答显然是不肯定的。
    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是普遍存在的。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两个严重的问题,即,信息的事前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信息的事后不对称导致了道德风险。为了消除逆向选择行为,信息经济学提出了信号传递、信息甄别等理论;为了消除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使用了机制设计的思想,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根据其中的隐藏信息道德风险及其机制设计与显示原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使交易帕累托有效,参与者必须真实显示其私人信息,即“说实话”。
    但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他不会主动地显示其真实信息,这就对机制设计产生一种约束,即必须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
    这类激励可以看作是代理人凭借其自身拥有的私人信息所索取的信息租金。正是由于有信息租金的存在,才使得管理者能够或者愿意“说实话”。在设定信息租金时,还得考虑管理者在“说实话”时的效用要比不进行有效信息披露时,即“不说实话”时获得的效用要大,换种说法就是,激励的充分或足够。只有那些有足够的吸引力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得代理人能够参与这个机制所确定的经济活动,接受这个机制所确定的活动规则。也只有这时,获得的效用比不参与经济活动或拒绝活动规则时获得的效用要大,这个约束被称之为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或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 )。
    满足参与约束的机制才被称为可行机制(feasible mechanism)。
    制度设计者不可忽视国企经营管理者是理性经济人的现实,最大限度地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其本质特征。在设计行动规则,规定其行为准则并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引进激励兼容约束机制,选择适当的激励措施,能保证其有效参与约束机制。

    结 束 语
    通过本文的论证和分析,更加肯定了我关于我国范围内的管理者收购是特殊收购对象下的一项国有产权改革制度的认识,为保障这一项特殊收购形式的有效运作,我们必须用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MBO更为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对收购对象、收购主体以及收购行为等加以严格的规制;为保证这一项特殊意义的收购行为的公允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我们还应该引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审计监督制度,以维护国家利益、企业职工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对我国现有MBO制度的疏理,也更加让我意识到我国产权改革的路还很长,相关工作还很多。这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学者、政策研究者、制度制定者和国家立法机构共同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并细化相关执行规定,以确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顺利健康有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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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谢

    在中央财经大学求学期间,有幸得到齐兰、王瑞华、金哲松、杨运杰、周卫中、王晓红、贺强、苗润生等多位教授,以及中财客坐教授郜卓先生的言传身授,获益匪浅。在论文撰写阶段,又有幸在郭建鸾副教授、杨运杰教授的亲自指导下而完成,受益良多。郭杨二位老师在学术上高屋建瓴、为人上严格要求,无一不给我以莫大裨益。整个论文从选题、构思、开题到定稿始终受到郭杨二位教授的耳提面命,他们严谨勤勉的治学态度、务实求是的作风、不懈探索的精神是我终生学习之高标,杨教授在学术上的敏锐的洞察力、感悟力和研究能力使我终生难忘。在他的点拨下,我才攻克了论文中的一个个难题,越过了一个个障碍。此处再多词藻,也难表达我的感激之情,谨向郭杨二位老师致以深深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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