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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问题:困境、原因与出路

    [ 尹振国 ]——(2008-12-19) / 已阅25412次

    法官的收入应高于一般的公务员,这是世界的通例。理由有: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法律职业是一个专业化智力化的职业,他们理应得到较高的报酬;法官的数量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数量,提高法官的收入不会给国家带来太大的财政负担(社会动荡的成本总比提高法官收入的成本高。案件的数量总有限度,而且基层不办案的法官很多);为法官提供优厚的经济待遇有利于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高薪虽然不一定养廉,高薪更容易养廉,高薪可以减少或杜绝法官“吃野食”⑽。
    提升基层法院级别(最好与同级政府级别相同)或者取消基层法院行政级别,以法官等级代替行政级别。
    (三)基层法官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垂直化
    尊重法官职业特点,改革法院行政管理模式,实行法官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垂直化,基层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任命,院长从法官中产生,法官人事由法院掌握等等。
    (四)建立基层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建立有关制度,包括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职业地位保障制度、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业务培训制度。
    司法无权威,法律只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建议刑法增设藐视法庭罪(英美法系对于法庭当面发生的藐视法庭罪可以当庭裁决,一般刑期比较低)和妨碍司法公正罪,对阻碍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危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2008年6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发生杨佳袭警事件,再次给基层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敲响了警钟。要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当事人来访制度、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安全保卫制度。
    成立法官职业权益委员会(或协会),受理法官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⑾
    (五)加强法治宣传,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
    我国是个农业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群众的文化素质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治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既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又能逐渐培养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同时,基层法院法官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一些侵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发生与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不满有关系,这种不满并不必然意味着法院裁判结果的不公正,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在于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为保障法官权益,我国有必要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和运行,来加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保障,以减少和吸收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目前,我国应特别注意加强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程序选择权、程序异议权等三类程序权利的保障。”⑿

    注释:

    ⑴ 佚名,《略论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10期
    ⑵《西部法官荒调查:甘肃一县级法院仅4名法官》,2007年11月23日,法制网;《珠三角“人少案多”代表建议:让法官多干几年,2008年3月11日,南方日报。
    ⑶ 赵兴洪,《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法官收入》,北大法律信息网
    ⑷《西部法官荒调查:甘肃一县级法院仅4名法官》,2007年11月23日,法制网报道:甘肃一县级法院仅4名法官,只要一名法官生病,法院就无法开庭。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报告显示,该省的每个人民法庭平均不到2.5名法官,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数量从2001年的979人,减少到2005年上半年的815人。有关专家预测,如果这种局面持续下去,5-10年,随着45岁左右的法官老化和50岁以上的法官退休,甘肃基层法院将面临着法官队伍衔接不上、形成法官荒的局面。
    ⑸ 赵兴洪,《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法官收入》,北大法律信息网
    ⑹ 赵蕾,《中国最忙的法庭》,南方周末,2008年12月4日
    ⑺《湖南法官彭顺安累倒在案头》、《河北省“百日会战”期间某县一法官累得突发脑溢血》
    ⑻ 这类案件处理程序一般是政法委协调、公安局立案、检察院批捕和公诉,判决后,被告人的对立情绪也许会更严重。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很少。
    ⑼ 陈欢,《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司法改革报告》,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2月5日
    ⑽ 人是有理性的,当合法所得大于腐败带来的风险时,人往往会选择守法。西方国家的法官很少有贪污腐败的,相反,中国法官贪污腐败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深州中院法官腐败窝案、武汉中院法官腐败窝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
    ⑾ 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法官职业权益委员会、浙江台州黄岩区法院出台《法官维权工作规定》,同时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维权办公室)
    ⑿ 刘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 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保障法官权益的另一种思考》,刘敏 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德国上世纪70年代曾有一项立法修改,规定法院在最终裁判前,把最初的决定及其理由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将意见反馈法院。经此程序,法院再做出最终裁决。我们虽然不能完全照搬此项制度,但可以加强审前释法判后说理,使判决更易为当事人认同,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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