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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散论

    [ 徐琳 ]——(2002-5-11) / 已阅47149次

    2,某公安部门的一位干部,一次晚上打麻将的时候,隔一段时间就要在场的人不要出声,然后用手机向上级报告说一切正常。原来他这时应该是在值班室值班,按规定他必须每隔一定时间用电话向上级汇报一下值班的情况。象这种情况,如果规定报告时不准用手机,必须用值班室的电话,那么就可以防止这种长时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因为现在的电话都有来电显示功能,一看电话号码就知道对方在哪里。如果上级再经常不规律性地打电话过去,让对方立即再用值班室电话打过来,那就可以更好地防止擅离职守的行为。(仅仅是打电话到值班室来查看还不行,因为现在的电话还有转移呼叫功能,可以把打到值班室的电话转移到手机上。)
    3,在一些建筑材料试验室,其材料试验报告的编号是不连续的,例如2000/11/30/008,前面三段数字表示日期,最后一段数字表示当天的编号,每天的编号都是从001开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任何一天的最后一张试验报告后面补上无数张试验报告单(因为试验报告单不是事先印制好的,而是电脑打印出来的),于是,就给那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有了弄虚作假的条件,在那些想弄虚作假的人给予金钱利诱时乱开试验报告单。如果规定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必须是前一天的最后一张与后一天的第一张是连续的,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这样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4,一个到检察院申诉的人,很长时间都没有见到检察院的反应,便到检察院去问,结果检察院说没有收到他的申诉书。翻查申诉材料登记表,也没有登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里姑且不去追究,但如果规定检察院在收取申诉书或者听取申诉时必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登记表,并交给申诉人一份,那么就可以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即使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处理,也至少不至于说没有收到过这份申诉书。只要有证据能证实检察院确实是收到了申诉书,那么就可以追究是什么原因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然后追究有关渎职者的责任,这样一来,检察院工作人员就不得不认真对待,更不敢故意瞒藏不办,从而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申诉权利。(关于此事,当我跟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谈起的时候,他居然说:现实就是这样的,你信得过检察院就去申诉,信不过就别去。看来他并没有认识到机制的重要意义。如果什么事都是凭这种没有根据的信任来办事,那么所有的制度就都没有必要了。)
    5,检举人的检举信被转到被检举人手上使检举人遭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何防止这种不负责任的甚至是故意的行为?应该规定:(1),只有赋予了处理这类问题的专门机构才能接收检举信,没有权力、能力解决问题的单位不得接收,否则严厉处理,(2),接收了检举信的单位或负责人必须填写收据给检举人,(3),所有看过检举信的人必须签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该检举信的处理结果、去向,通知检举人。
    6,黄牛党倒卖火车票、制售假火车票的现象屡打不绝,其中也有一些是有关工作人员在以权谋私。如果在火车票上打印上乘车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并且在检查乘车人车票的时候,同时要检查相应的证件,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这样既杜绝了私下转售车票(因为别人的证件号码与车票上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更杜绝了制售假票(因为制假票的人不可能事先知道买票人的证件号码)。如今火车票本身就已经是采用电脑打印了,因此实施这种做法应该是没有难度的,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7,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并让群众监督,各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的办事程序公布出来,并规定了收案后的各步骤的处理时间期限,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群众可以投诉。但是,尽管如此,群众的报建手续仍然是要拖很长时间才能办到,群众意见很大,却又无法投诉,问题在哪里呢?原来,办事员把关卡设在收案上,以种种理由不予收案,并且在(口头)说明拒绝收案的理由时不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指出,每次都只指出一部分,让人们跑很多次。既然没有收案,当然也就无法投诉,因为只规定了收案后处理的时间期限。要使这种情况得到彻底的改进,必须规定:无论手续、资料是否健全,办事员都必须收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通知报建人,如果指出的问题有遗漏,对办事员进行处分。
    上面提到的用值班室电话汇报的制度,就是典型的硬件式机制。而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表填写规定就是典型的软件式机制。
    象上面提到的那些例子中的关于擅离职守、乱开试验报告单、遗漏或私毁申诉书、乱填写质量评定表这些问题,当然是不允许的,但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这样做,那是毫无作用的,而采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就能够使事情得到较好的保障。
    象上面这样的监督、管理机制,既使监督、管理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又并不需要增加机构、人手,有的也不需要增加什么设备设施,也就是说不需要增加什么成本,甚至有的还减少了工作量和成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方法机制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意义。即使是那些需要增加成本的机制,也是值得的。如果达不到效果,再小的成本也是白费,而高成本又达不到效果则更是白费。
    机制以其逻辑严密性而使人们相信它的有效性,从而使那些原本有违反规定的想法、习惯的人不再敢乱来,同时也使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人与机制相比,当然是机制更加可信,哪怕这个人看起来是如何如何可信。只有在没有机制的情况下,人们才不得已而相信熟人、表面老实的或信誓旦旦的人。
    判定是不是机制,主要看它对行为的可控性,是不是只有唯一的行为方式、结果,或者即使有几种行为方式和结果,这几种行为方式和结果是不是都在考虑之中并有办法对付。


    七,政府机构的体制改革问题问题
    我们常说,我们的政府机关制度不健全,机构臃肿,办事程序复杂、繁琐,没有监督,等等等等。虽然也采取过不少措施来改进,但却见效不大,上述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怎么才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呢?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机制的重要性和意义,那么当然是要注意从这方面去下工夫。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应该由谁来建立其体制、谁来完善?尤其是谁来审查、认证?
    以往,政府机关的制度基本上是由当事人(即该部门人员)来建立的,最多只是上级部门审查一下。无论是该部门人员,还是其上级部门,都不是建立制度方面的专业人员,更谈不上善于构建机制,能对本部门的工作内容有一定认识就已经很不错了,因此,所建立的制度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弊病,尤其是在建国之初。另一方面,政府及国有企业中一些别有用心的工作人员,即使发现了制度中的漏洞、弊病,也不指出,不去改进,而是任其存在,以便利用它来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当然,这么多年来,随着工作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政府机构的管理体制还是有不少改进。这一方面是有赖于一些正直的、认真的工作人员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群众的帮助。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的政府部门的体制显然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
    随着社会的进步,管理越来越讲究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但直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政府还没有一个专业化的建立体制、审查体制的机构。虽然有的地方设有“体制改革办公室”这样的机构,但属于内部机构,当局者迷,况且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人员素质低,工作不专业,形同虚设。以往单纯依靠局内人和群众的帮助来健全政府体制的方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当前,企业管理的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已经风行全球,而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却没有一个认证制度。当然,由民间机构来认证政府机构的体制也许是不合适的,照搬企业管理的认证模式也是行不通的,但至少,我们的政府自身应该尽快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的体制建立辅助及审查、认证机构,对政府所有各部门、机构的体制进行全面的审查、改良。这样一做即使初期成效不大,随着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深入研究,总会越来越好。这应是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谈论较多的是企业要提高素质、管理走向国际化,但其实,WTO更多的是对政府的要求更高,这是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采取措施的。
    按说,政府工作应该比民间组织、企业做得更好,更规范化,起到榜样带头作用。
    人才固然重要,但对于某些部门、岗位来说,机制比人才更重要。有了好的机制,可以不必所有岗位都选用最优秀的人员。普通岗位都选用素质很高的人,这也是一种人才浪费和工资浪费。但是,好的体制是由少数个别特殊人才建立的。应该让专门人才来负责体制的构建和审查。

    八,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措施
    有了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并非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以往我们对于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理,除了政治性问题以外,基本上是以犯罪为标准,只有当对国家、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时候,构成犯罪以后,才予以处罚,而对于那些没有造成损害、仅仅只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则往往不予追究,或者是从轻处理、警告“下不为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很不利于保证制度的有效性的。
    事实上,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以违法、违规为第一步的。不违反规定,就达不到其个人的肮脏目的,就犯不了罪。所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肃处理,就使得很多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到发现犯罪时,已是非常严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伤害。那些表面看来是小小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往往就隐藏了重大的犯罪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厉处理,也使得那些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有了更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觉得只要没有被抓住铁的犯罪证据,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也不用怕,可以找个借口掩盖一番,最多也不过是检讨一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更大胆、猖狂,于是更多的工作人员走向罪恶的深渊。
    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要发现是有很大难度的,而违反规定的行为则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不从容易的来抓,而从难的来抓,显然是本末倒置。
    只要我们把制度制定得明确、详细、具体化,那么,不违反规定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没有做到,则要么是素质太低,要么是明知故犯,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应该清理出去的。能查明是明知故犯的,就更应该严厉处罚。其实大多数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属于明知故犯,当然,有些并不一定是为了从中谋取私利,有的只不过是由于心理素质差、顶不住他人的软磨硬泡或激将法或威胁等等,有的则是情面上过不去而为之,也有的则是一贯都不按原则办事,自由散漫惯了,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利于加强政府机构管理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以惩治政。
    只有“不以恶小而不惩”,才能防微杜渐,否则所有制度就都成为一纸空文。
    只有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必须进行充分的舆论宣传,把被处理者公之于众,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重奖,让人们积极举报。
    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不仅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挽救一大批工作人员,使他们严于律己,不至于因个人私念或疏忽大意而导致犯罪。近期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者,是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有为、有知识水平的人,实在可惜。
    对违反规定行为不作出处罚,会打击削弱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开监督的做法失去作用。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中包括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可以推脱,所以就肆无忌惮。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使得那些行事人不敢执行违规指令,于是也就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二),关于高薪养廉
    很多人推崇“高薪养廉”的观点。那么,高薪是否能够养廉呢?
    其实,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没有高薪则是很难养廉的。
    如果工作人员能够轻易地利用权力掇取不义之财且难以被发现,而政府或企业对此既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又打击不力,那么即使高薪也养不出廉政,相反还会使一些工作人员因养尊处优而孶生出不良作风习气,甚至扩大了胃口,展开贪污挥霍竞赛。况且,对于那些欲望无止境、有挥霍欲望的人来说,不论多么优厚的待遇,都不够他任意挥霍的。有些工作人员他本人由于有了高薪而并不想以权谋私,但他的亲戚朋友可能会以种种借口要他违反规定来帮他们,毕竟他不可能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毫无感情的人。所以,简单地只是靠高薪来养廉,那是达不到效果的。关键还是要靠科学的管理机制尤其是监督机制。
    那么,有了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给予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高薪呢?也不行。
    上面提到了要加强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也就是对公务员的要求更加苛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予较高的薪水,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当公务员,尤其是那些素质较高的人更不会愿意做。事实上,这些年来很多“下海”的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就是因为对低薪不满意,其中不乏一些正直的、不愿利用职权谋私利者。如果政府里集中的都是素质、能力低的人,一来是办不好事,二来,素质、能力低的人在严格的制度下也仍然会发生犯罪,他们会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反正自己没什么本事,不值钱,干别的事也赚不了大钱,做这份工作,工资这么低,面子都敷不主,既然有权,不如用它搏一把。
    政府应该是高素质人才集中的地方,尽管我们说,在一个科学的机制下,很多重要的工作普通人都可以干,但高素质的人显然会干得更好,我们还是要尽量使用高素质的人才。要提高人们对政府工作的兴趣,吸引人们争相选择从事政府工作,尤其是那些高素质的人才,那就必须使从事政府工作的人能获得较高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决不能是靠以权谋私来实现,而应是直接的、正当的报酬。
    惩罚与奖励应该是相当的。既要对违规者予以严厉惩处,又要给守规者以优厚的待遇,这样才能达到一种心理和制度上的平衡。尽管有的人私心很重,但如果他既有的利益已经相当不错,而要想再掇取不义之财则有很大风险,会受到严厉惩处,那么他就会有所顾忌,不敢轻举妄动、肆意乱来。
    (三),实行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定期轮换制度。
    工作成绩好的予以提拔,一般的就定期轮换(无过错轮换)。轮换不仅只是在政府内部进行,更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即从社会上选拔工作人员及把政府工作人员回放到社会。这样做的好处是很多的:
    1,避免一些工作人员养尊处优,养成不良习气,没有危机感,丧失上进心,没有创新精神。
    2,避免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拉帮结派、官官相护。
    3,避免那些违法犯罪手段高明的工作人员长期违法犯罪造成巨大损失。
    4,实现角色的转换和实现管理方法上的交流、借鉴。让在政府工作的人更好地了解社会,以及了解社会对政府的看法、意见,让政府以外的人进入政府了解政府的制度和工作情况,使政府和社会更好地沟通、协调,同时也让干部到企业中去锻炼,从企业管理中学习、摸索管理方法,借鉴到政府管理中去。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干部长期在政府部门,就不了解政府存在的问题,不知道企业对政府的要求(仅仅靠企业来反映是不够的)。
    以往干部锻炼是下放到基层和调到国营企业工作,这种做法本身就有其不利的地方,这种下放和调动往往被当作了条件和资本,那就是:“日后得把我提拔上来,不管我在下面干得怎样,只要没犯错误。我下放、调去企业是吃了亏受了苦的。”一旦没有兑现,就消极懈怠甚至以权谋私。而实行定期的轮换制,则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去向政府不负责,人们自谋出路,在社会上干得好的、知识水平有提高的可以通过竞争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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