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冬梅 ]——(2008-8-19) / 已阅22735次
立是保证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不受偶发不良因素影响的重要条件。
1、要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和落实解决
基层法院人才短缺的有效措施。东部发达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法官人员编制标准并尽快落实到位,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资源匮乏,法官的选任要有政策倾斜,同时,选任法官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录用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2、 法院的人事决定权应该逐渐过渡给完全独立的以法官为
主的各级司法委员会。
3、实行法官等级系列的管理制度,法官的等级应当与法官的
职责、职权和利益密切联系。
4、 建立规范科学的法官任免辞退制度,充分保障法官受免职
处分时的申诉权。
5、 设立全国司法人员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分设),对法官统
一进行监督和考评。
6、 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享有和教授一样的从业权利,
并可以适当地延长任职的年龄,同时法律应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
(二) 给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
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应当承认物质利益是人们行为重要导向的事实。法官也是人,除具有公职角色外,还有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角色。法官,不可对其一味作理想化的角色定位,当法官的工资收入太低,其自身利益与法官公职角色相冲突时,那么,一个普通的法官就可能被众多的诱惑所吸引。
要减弱这种影响,最有效的办法是设置相应的制度,即在社会资源能够承担的条件下,给予法官在任职期内适当甚至较高的经济收入。根据现实情况,笔者提出,可建立法院经费独立预算制度。理由有:
1、法院是依法、独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性质特点,决定
了法院必须是独立的、居间的,不应当存在物质利益的干扰,必须保持经费管理体制的独立性。只有保证足够的经费支持,法官才可能独立地、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2、我国各级法院经费目前是由同级财政保障,法院经费多寡取决于本级财政状况的好坏和经济发展程度。由于法院的经费受制于当地政府,使法院对地方政府产生依附性,造成了国家法治过程中的恶性循环。
3、法院经费独立预算是国际法原则。1983年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全体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宣言》规定,国家应为法院执行司法职务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必要的法院设施,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员的编制及必要的经费预算,以维护法官的独立和尊严,提高审判活动的效率,法院的经费预算应由一个有资格的机构与法院共同编列,由该机构提出预算草案。由此,许多国家甚至在宪法中确立司法经费预算独立制度,包括一些法治后进的国家在保障司法独立方面也采取这样的做法。在我国,已有专家提出在宪法中增加“保障司法预算经费独立”的规定。
综上可见,保证并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还须确立法院经费独立预算原则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我国法官收入偏低,是应当正视的现状。如果法官的职务不能保证他们衣食无忧,就很难抵制各种外界的物质诱惑,使司法权赎买大行其道,滋生司法腐败。解决这种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是保证并提高法官的待遇,从物质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增强法官的成就感,以此为契机,切实提升职业品质和工作效能。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实行法官等级与法律职务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按照略高于公务员相应等级的标准确定,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在此,关于高薪、法官待遇及廉洁执法三者关系上应明确三点:第一,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是保证廉洁的各种因素之一,法官公正性的保障不能主要依靠高薪制。第二,由于资源的有限和人的利本性,高薪也不宜太高,应在公职人员居于较高或中上水平即可,因为“饥饿的人不会很好地为国家服务,饿了不能工作,吃的太多的人容易懒惰”。第三,法官待遇应适当统一,实行同级法院法官工资基本相等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及办案质量效率等考评指标给予法官适当补贴和奖励,以体现公平合理和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也要注意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法官级别应主要是业务素质和荣誉的象征,不同级别法官的待遇有所差别,但限度应趋于合理。
(三)在今后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法官特权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不可任意撤职、免职。同时,构建法官弹劾制度,用法定程序决定法官的罢免,使法官弹劾原因和程序法定化,保证法官身份稳定,防止涉及法官身份问题处理时的随意性和不规定性。其次,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议论应享有不受指挥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对于与执行审判职能有关的事务,免负出庭作证的义务,以消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所面临的外在压力,确保法官能够完全自主和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对妨碍、干涉法官履行职责、侵犯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予以追究。最后,要依法对法官家庭、财产进行保护,严厉禁止和打击以法官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要挟的违法犯罪行为,解除法官后虑,以更充分地保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2、周道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
3、高永华、俞闺红:《中外公务员养廉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
4、陈学东:《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
5、陈兴良:《法官的使命》
6、强世功:《司法的仪式与法官的尊严》
7、《法官流失过万 委员感慨大学生不愿当法官》,载《中国青年报》2005-3-11
文章作者: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胡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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