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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 李长健 ]——(2008-6-21) / 已阅19503次

    五、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对策措施

    第一建立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农民权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护 ,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 ,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在当前形势下 ,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 ,制定促进中国农会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使亿万农民在农业实践中有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是非常必要的。与利益代表机制密切相关的是利益表达机制。对社会公正的维护需要通过对不同群体利益的一体化保护手段来实现。

    第二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问题解决的好坏 ,关系到“三农”问题解决的好坏。对于农民权益而言 ,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是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由于农民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 ,使得本应该由农民享有的权益受到来自于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其二是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其三是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由政策、法律等制度规定或倾斜于农民的各种利益 ,被不同的食利阶层逐步分割 ,在与农业相关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均存在农民权益流失的现象。其四是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

    第三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和实质是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 ,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目前 ,在维护农民权益、解决“三农”问题时 ,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注重协调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 ,还应该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农民利益。这里包括三层意思:其一 ,依法保障 ,即农民通过自己的合法行为直接实现自身利益。在法律领域 ,利益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最直接方式是通过自身的合法行为。如何引导和保障农民实现自身利益 ,法律可作出较精致的制度安排。其二 ,受害保护 ,即当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予以保护。其三 ,受损补偿 ,即当农民利益由于社会经济转型、结构变化 ,特别是制度安排导致其利益受损 ,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给其提供一定的补偿 ,从而提高社会公平水平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李长键 ,2005)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立相关的利益机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杰忠 ,黎  康 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研究综述J 江西社会科学 ,2006(6) :217

    2 李长健 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J 中国法学 ,2005 ,(3) 1 1

    3 李昌1麒 ,等 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 现代法学 ,20011

    4 徐  勇 1 村民自治的深化:权利保障与社区重建J 学习与探索 ,2005 ,(4) :63~661

    5 张晓山 1中国乡、村社区组织的发展及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影响 中国卫生经济 J ,2001 , 1 :81

    6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7 贺雪峰 立足增加农民福利的新农村建设J 学习与实践 ,2006 1,(2) :85~89 1

    8 《中国教育报》,2003105 15(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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