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祖怀 ]——(2008-2-29) / 已阅22687次
3、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三、树立必胜信念,克服畏难怯庭心理
作为公诉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勇于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树立必胜的信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心理优势,为顺利地完成公诉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它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
(2)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专家型的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公诉人不善于对庭上出现的情况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是机械地、被动地应付,辩护人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答几条,这完全没有必要。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
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不能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公诉人出庭时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公诉人甚至意识不到逻辑推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诉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个结论,都有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而要思考、判断,就离不开推理。关键是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了逻辑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案情越熟悉,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预测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但经常还是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辩护人的辩护角度很独特,事先没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现了突发性的、又需要公诉人当庭决断的新情况,如庭审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怎样提出来?不被法官采纳怎么办?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指证司法机关搞刑讯逼供怎么办?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办?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时怎样办?等等。很多公诉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为担心庭上出现预想不到的场面自己难以应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
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对出庭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出庭公诉毕竟不是参加演讲比赛,公诉人不能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去宣读或者背诵,而是必须要学会现场组织语言。
出庭公诉是一项法律活动,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违约”、“违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许”不能乱用。前后矛盾、重复、拖泥带水不行,用词过于艺术化也不行。但是,规范严谨并不意味着枯燥,简洁庄重也不意味着沉闷。我们还要注意研究和运用能够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规律一一修辞。它包括:(1)词语修辞,如口语和书面语言,褒义词和贬义词。(2)语音修辞,如节奏、语调、音调。一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公诉人用快慢适当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发表出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3)修辞格,如排比、反诘、层递等,灵活恰当地加运用,可以强烈地烘托气氛,感染听众。
如果公诉人在上述五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拥有了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不再惧怕出庭。
(二)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还会出现怯庭心理。
所谓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四、公诉人的自我心理调节
对不良心理的矫正,从根本上讲应当放在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内在心理素质上,强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与出庭公诉活动相互协调的心理品质。同时,在出庭过程中,公诉人还要做好自我心理调节。
1、注意力调节一一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
注意力调节要求公诉人运用注意力转移的方法,尽快把自己从不良心态中解脱出来,集中到正常的公诉活动上。
首先,在法庭上不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个人的荣辱得失上,或者只顾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诉人在庭上的任务很重,庭审的节奏也很紧张,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会影响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陷入了不当心理状态时,要及时将注意力转移出来。有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自己原来未能预料到的情况时,心情非常紧张,所思考的不是自己应如何应对,而是我处理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至于辩护人在说什么,应采取什么对策,则根本无暇思考。此时,公诉人首先要将思路拉回来,要学会自我暗示。实际上有的人只要一进入状态,思维会变得很敏捷,甚至会超常发挥。
2、情绪调节一一镇定自若,得理也饶人
公诉人在处于激动、紧张或畏难情绪时,要注意调节自己的情绪,不要让这种情绪影响自己的思维,更不要让这种情绪表现出来。有的辩护人会故意激起公诉人的过激情绪,然后抓住破绽予以反击,或者借以转移辩论主题。此时,公诉人切勿感情用事,而是要做到以静制动,紧紧抓住所要证明的论题,有理有据,沉着冷静地组织反击。同时,还应做到有节,不以牙还牙,睚眦必报,而要做到反应适度,得理也饶人,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公诉人襟怀大度、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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