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志国 ]——(2007-9-7) / 已阅45595次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D、《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E、《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结论意见:
矿业权抵押权实现,实际上是一个矿业权转让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这个条件中包括了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要求。
即矿业权设置抵押权后实现抵押权时会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而这些对于专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显然是不符合条件的,故银行不能直接成为矿业权的受让人,只能是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矿业权进行处置,待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再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2、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证照将被政府吊销,银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且在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结论意见:
企业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证照将被吊销,就可能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其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对生产安全风险的防范涉及诸多因素,作为抵押权人可通过主动的过程监督,特别是加大对抵押人安全指标的考核,是可以避免一定的风险。
3、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能否保证?
法律依据:
A、《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B、《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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