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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 高宏道 ]——(2007-4-4) / 已阅32335次

    (二)、本罪以扰乱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首先,被告的行为不足以造成扰乱社会秩序。
    起诉书和起诉书所附的证据表明,虽然×××参加的农民上访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上访者只是进入了少数的几间办公室。其他办公室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环境、工作设备、条件都没有被破坏,这些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正常办公。
    国家机关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任务,自己的职责。现在除去少数一两个工作人员受到×××和上访农民的追问以外,×××和其他农民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地干扰一切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也没有进入所有办公室干扰所有人的办公,也没有进入大部分工作室干扰大部分人的正常的工作。如果说,因为办公室外面有人大声讲话,某些工作人员就不能安心办公,那是工作人员不能专心职守,他们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起诉书所附的证据表明,在统计局的一位干部和农民交谈的时候,没有发生任何不正常的现象,一切都是平静的,理智的。谈话进行了大约20多分钟。这种平静进行的交流,怎么能够说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呢?统计局的这位干部能够做到的,其他干部也是能够做到的。没有任何理由说,自己特殊,不能够做到。在干群关系方面,如果发生不愉快的事件,干部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一直主张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只有落后的领导,没有落后的群众。这是我们党取得政权和发展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如果某些个别的干部,见到群众就惶惶然,这样的干部需要反省一下自己在贯彻党中央“三个代表”的精神方面,把自己摆在了一个什么地位。辩护人认为,这样的干部,要向宁河县统计局的这位干部学习。
    其次,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包括物质方面的和社会恶劣影响方面的。
    物质方面的损失和被告人×××没有关系。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造成的损失。此外,仅就起诉书所说的损失的数额而言,也只有区区数千元,并不构成严重。
    起诉书所说的间接损失,没有列举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证据,就不能说是存在犯罪的事实。另外,对本罪而言,法律没有将间接损失列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法定的或者是酌定的范围。将间接损失列入,没有法律依据。
    ×××上访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没有造成。
    所说恶劣影响,具体的来说,是一种声誉、人格上的贬损、降低。方式方法,可以是将社会公众不知晓的、不光彩的事实公布于众。也可以是以无端诋毁的语言侮辱他人,使不明真相的人产生了误解。除此之外,不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比如,我国的很多判例表明,将一个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公布,不造成对原告、被告的侵害,也就是说,不构成对原告、被告的恶劣影响。
    辩护人不想对本案涉及到的土地征用问题是对是错、是否合法,发表看法。但是,从国家的角度上看,从子孙万代的长远利益上看,土地问题确实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先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五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党和政府有很好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辩护人相信只要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农民是通情达理的。有关部门以诚信的态度,把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告诉农民,实现了依法管理和充分的沟通、交流,纠纷就可以妥善化解。即使是存在工作中的某些失误,只要是实事求是地处理、纠正,农民也可以谅解。
    回到本案的背景来说,单就本案的征地纠纷而言,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影响是早已形成了,反映是早已强烈了。这种影响的广泛程度和强烈程度可以说是无以复加了。因此,被告×××是否上访,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更加广泛、更加强烈的影响。而且区区一名老年农妇,使出全身的解数,也难以给政府抹黑,对坦坦荡荡的政府机关,实在难以产生什么了不起的恶劣影响。
    (三)、被告主观上没有扰乱的故意。
    在这里要说说立法上设置本罪的目的。一个行为是犯罪的,必须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辩护人认为,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人,还有故意蛊惑群众,制造恐慌情绪,形成了聚众闹事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后,为了正确理解法律,辩护人研究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处理的大量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对非典的恐惧,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扰医疗车辆通行的案件;云南为了少数几个种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断道路的案件;重庆阻扰集资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间市因2000多亩土地被错误地划归国有,多次奔走于各级政府部门而没有得到答复,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裘国军等人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刑,判决后激起群众更大的愤怒,上千名群众联名申诉的案件;深圳市鼎太风华小区业主因政府按照原规划修建创业路西段、拆除了原开发商违法修建的小区花园纠纷案件……。这一系列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下处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的观点是正确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图。
    辩护人认为,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否则,只有进一步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主观上没有扰乱的故意。在会见时她多次提到,在检察院的证据中也记录了,×××说:上访是为了生存。也就是说,上访不是为了无端扰乱。事实也证明,假如×××的行为是以扰乱为目的,那么,其表现就是不讲道理,无理取闹,惟恐天下不乱。被告人多次表示,行为要克制。足以说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
    至于在冲突中他人的行为,例如推倒围墙,不应该由被告人×××承担。假如围墙是合法修建的,应该由推倒围墙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该由被告人代他人承担责任。
    辩护人认为,如果判处被告有罪,不利于当前党和国家要求建设和谐社会的局面,很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良好投资环境的最重要的内涵之一。如果农民不服,上访不止,宁河乃至天津,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局面,谁敢来投资?相关部门应该充分了解,不是有了土地就能够成为开发区的。商人来投资,目的是为了赚钱。如果经常陷入纠纷、商人也受到威胁,成天在不安中经营,这绝不是商人愿意看到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从改善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宣布被告×××无罪,妥善处理纠纷,依法处理纠纷,完全可以平息矛盾。对改善投资环境是非常有利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强调,审理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辩护人希望本案的判决最终产生“案结事了”的结果。就是说,要使当事人服判,使相关的群众接受一次法制教育,要使相关的群众、家属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同时对管理上有缺陷和存在不足的部门,起到督促改善管理的作用。
    希望法庭在审判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宣布被告×××无罪。
    谢谢。

    被告×××的辩护人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道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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