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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 王瑜 ]——(2007-2-13) / 已阅34781次


      从专利持有者来说,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是药品公司、大学和学院、高新技术公司。从商标持有者来说,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是主要的体育俱乐部和大学、服装设计者和消费品生产商、主流的娱乐公司。其中典型的案例如1993年美国时尚服装公司Calvin Klein用其香水品牌发行5800万美元的债券;2003年,洛杉矶的服装生产商Guess也把其14个产品(包括手表、鞋、手袋、服饰和眼镜等)的品牌特许使用权证券化,获得7500万美元,大大减轻了债务负担。在Guess的案例中,由于14个品牌被证券化的使用年限为3-10年不等,现金流相当不规则。这些品牌的使用者需要支付不等比例的销售收入进入资金池。这样复杂的交易安排为现金流的稳定性带来了疑问。但是,负责证券化的投资银行摩根大通采取了多种方法保证债券的发行—它们强调Guess公司21年的历史,指出该公司尚有其他的品牌可以支持本身的生存,并进行了超额抵押,建立了利息储备机制,即意外多收到的现金流被存储在一个储备现金池中,在收入比预期低的时间再释放出来。摩根大通还指定了一个后备的品牌管理公司,如果Guess品牌的特许权使用者放弃此品牌,品牌管理公司负责去找新的品牌特许权使用或租用者等。  
    (三)电影发行收入

    电影行业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大的市场。1996-2000年,这一行业完成了近79亿美元的证券化业务(图2),相关业务主要来自电影制作领域,尤其是几家主要的片厂,如福克斯、派拉蒙、索尼、梦工厂、华纳兄弟、环球等(表4)。这一领域之所以交易多、金额大,是因为可以进行多种混合资产支持的交易,并且有大公司的信用支持。而且,与音乐资产证券化不同,电影行业的证券化常常以未来资产为基础,即以尚未拍好的片子的未来发行收入为基础发行债券,如福克斯两次以《千禧年》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证券化。当然,也有一些以已经存在的“影片库”为基础的证券化项目,如派拉蒙、意大利影视集团Cecchi Gori、梦工厂的证券化案例。
    (四)服装业

    不少知名的服装厂商都使用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2002年8月,UCC资本公司为美国著名女性服饰公司Candie’s发行了2000万美元的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为7.93%,Candie’s用这些资金来偿还债务和扩展。2003年8月,UCC资本公司又为运动鞋连锁商场The Athlete’s Foot完成了一笔特许权收入的证券化项目。用于证券化的收入来自第三方—那些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商店,它们支付一次性费用和销售额的百分比以取得特许权,其中美国国内的连锁经营者一次性支付35000美元和5%的销售额。债券出售额大约为3000-5000万美元,60%的收入来自美国市场,40%来自美国以外。

    五、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开发模式与融资模式的双重创新,对于推动我国投融资体制的创新、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及引导民间投资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符合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
    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应“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上述政策文件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我国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科技金融促进工作座谈会上已明确指出:对于重大的科技专项要通过证券化融资。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自2005年起,我国已经陆续发行了一系列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推出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浦建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计划等,这些资产证券化项目对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三)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良好的基础
    经过数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积累,为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类似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青岛啤酒商标权、王选激光照排技术专利等等都是比较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最新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国内仅在上海联交所成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产权,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

    (四)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推动力
    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推动力除了国家政策法律的支持外,主要来自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融资需求、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中介机构拓展业务的需求。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看,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而从社会上募集到了资金,可以缓解知识产权权利人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这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投资者来看,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积累了大量金融资本,造就了一批潜在投资群,追求增值是资本的天性,促使巨额的金融资本不断寻求合适投资对象。从中介机构来看,国内市场中介已经初具规模,而且面对知识产权的巨大市场和快速发展的态势,各类市场中介为了拓展市场,赚取中介业务收入,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必然采取积极介入和推动的态度。


    ※:文章引自:李宪明、林海涛《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结合: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网络文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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