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广军 ]——(2007-1-14) / 已阅34712次
2004年11月,北领地颁布《施工合同(付款保障)法案2004》(Construction Contracts (Security of Payments) Act 2004),2005年7月生效,并同时废止了北领地的《工人留置权法案1893》。
以上法案统称 SOP (Security Of Payment 付款保障)法案,其目的相同,内容和规则大同小异。但南澳洲等其余州持观望态度,目前仍在使用原来的法律。
5 新西兰的留置权、押记权和施工合同法案
1892年,新西兰引入了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1939年新西兰颁布了《工资保护与承包商留置权法案1939》(Wages Protection and Contractors' Liens Act 1939),规定工人、分包商有留置权和押记权,承包商有留置权而无押记权。1987年新西兰废止了该法案,理由是:法案难以保护分包商并受到了许多批评。
经过15年争论,2002年11月新西兰颁布了《施工合同法案2002》(Construction Contracts Act 2002,查阅地址www.legislation.govt.nz),2003年4月生效。法案的目的与内容与澳洲SOP法案大同小异。法案规定裁决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书,裁决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办理裁决;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辩词;要求当事人提交任何文件副本;委派专家对特定问题提交报告;召开当事人会议;检查任何施工和涉及争端的其它事物;要求当事人做能有效确定在裁决中所遇问题的任何事情。决定书内容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利息、裁决理由等。如被告人不执行决定书,索赔人有权暂停施工、供料、服务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定书,还可申请颁发“关于建筑工地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 in respect of construction site)。
此外,2004年11月新加坡也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2004》,2005年4月生效。
6 中国的“施工押记权”
我国有些地区规定,对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由指定机构代售其商品房,销售收入优先偿还承包商欠款;这实际上赋予了承包商施工押记权,使其优先从不动产的收益中获得清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 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工人有权向拖欠款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这实质上承认了工人有施工押记权。
7 总结
工业化初期还没有什么分包商,当时有些国家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工人月薪,随着工程总分包制度的发展却变成了保护分包商的月进度款。现代分包商负责完成的工程甚至可达工程总量90%以上,但pay when paid条款使分包施工合同没有确定的付款日期,而欠款未到期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和押记权,以至有关法律形同虚设,于是出现了SOP法案。
美国和加拿大规定,索赔人最后一次工作后或竣工后才能行使施工留置权及其附着权利(Floating Lien),pay when paid 条款无法阻塞留置程序。留置权的生效时间“时光倒流”至开工日期,并可在1~3年内进行拍卖业主工程的诉讼。由于索赔人已完成合同任务,留置权的争议和诉讼不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①
由此可见,施工留置权用于解决合同最终债务与月进度款债务的结局不相同。本文研究还显示:
(1) 我国民事法律欠缺一种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而是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之利益的担保物权——押记。它比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或让与担保更能“物尽其用”,但“公司担保”不能一律采用浮动押记。
(2) 设立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可为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提供双保险的法律救济,前者对抗不动产所有权,后者对抗债务人在不动产上的利益,包括不动产收益和施工收益,但国外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3) SOP法案规定合同附条件支付条款无效以及制订强制性的合同默认规定的做法,值得借鉴。
本文参考的澳、英法律和报告可在澳洲法律信息研究院 www.austlii.edu.au 查阅,恕不便详注页址;其数据库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并可进行全球法律搜索。
注释:
① 见《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11月第21期61-68页“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及2006年3月第5期80-83页“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参考文献:
[1] 崔志伟. 商品房按揭定性及其在我国的重构[N]. 人民法院报, 2004-07-27(3).
[2] 郑钟汉. 再谈固定押记与浮动押记——Re Spectrum Plus 判例[J]. 香港律师, 2005 ,(9): 59-65.
[3] 陈本寒. 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J]. 现代法学. 1998, (4): 50-53.
[4] S.S. Saucerman. The Pay-When-Paid Debate [J]. Construction Dimensions, 1999, (1): 64-68.
[5] 全国人大法工委. 物权法 (草案) 参考 [M]. 北京: 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406-465.
——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6年5月第9期第80-83页
上载附注:
1 参考文献[2] 可在文献作者机构网站免费下载: http://www.hewm.com/cn/news/article/article_2773.html
2 新加坡《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2004》,新加坡国会下载地址(法案编号:54/2004. PDF格式43页):
http://www.parliament.gov.sg/Publications/pub-main-bills-04.htm。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