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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研究

    [ 欧锦雄 ]——(2006-7-6) / 已阅27232次

    权能永久分离的所有权与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在权能结构方面是有区别的,前者的权能结构仅由未分离出去的现实权能构成,而后者则由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构成。
    (二)所有权权能的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是所有权权能结构发生变化的又一原因。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中的一个权能、几个权能或全部权能,由原来的所有权人或原来享有其他权能的人与新的权能受让人共同享有。例如,甲为某汽车的主人,甲与乙签订协议,甲乙对该汽车共同享有使用权,这一情况属于使用权分享。所有权权能的分享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不同的,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所有权人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分离出去,由权利受让人暂时或永久单独享有,而所有权权能分享则是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该被分享的权能。所有权中的归属权不能分离而成为单独的权利,但是,可以被分享。所有权权能的分享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所有权权能被分享的多少为标准,所有权权能的分享可以分为两种:所有权权能的完全分享和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完全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的五权能全部分享给同一个受让人。例如,甲为某房屋所有权人,他将该房屋所有权的五权能全部与乙分享,与乙共同享有。这种分享即共同共有。在这一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各自的所有权权能结构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只不过是这些权能被双方共享。
    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分享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全部按份(按比例)分享,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按份享有;或者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中的四个或四个以下的权能分享,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分享又分为:全部权能按份分享和部分权能的分享。前者即按份共有,它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全部按份(按比例)分享,由原权利人和受让人共同按份享有。这时,原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各自的所有权权能结构也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只不过是,这些权能都被按份分享。后者是指将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权能中的四个或四个以下的权能分享,由原权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这时,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同样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但是,这五权能中的四个或四个以下的权能,与受让方共享。例如,前文论及的汽车主人甲将汽车使用权分享,与乙共同分享。
    (二)按所有权权能分享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划分为:所有权权能的永久分享和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永久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五个权能的全部或部分永久地与权利受让人分享。
    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五个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暂时分享,这些分享的权能到期自然回归。例如,房屋所有权人甲与非房屋所有人乙签订合同,允许乙与他同住一间房一个月,这是使用权的暂时分享,一个月后,这分享的权能自然回归。
    四、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
    一般地说,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项权能构成,但是,由于所有权的各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或被分享,所以,所有权权能结构不一,从而使所有权形态显得千差万别。为了更好地明晰各种所有权,划分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能界限,有必要根据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对所有权进行分类。
    以所有权是否由单个主体完全单独享有现实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为标准,所有权可分为:完整所有权和非完整所有权。
    完整所有权是指由单个主体完全单独享有现实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归属权五项权能的所有权。简而言之,它完全包含了五项现实的权能。它既没有权能被分享,也没有权能被分离。非完整所有权是指在完整所有权的权能被分离或被分享后所形成的所有权。“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是一个民法原则,它是具有科学性的民法原则,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是指完整所有权。
    非完整所有权又可分三种:权能分离的所有权、权能分享的所有权以及权能分离又分享的所有权。
    (一)权能分离的所有权
    权能分离的所有权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或暂时地分离的所有权。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权能永久分离的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分离出去的所有权。二是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即上述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仅暂时分离的所有权。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虽然可依所有权弹力性原则使暂时分离出去的权能回归,但是,因为在与所有权分离期间,暂时分离的权能由非所有权人享有,而不是由所有权人享有,所以,它也属于非完整所有权。暂时分离所有权还可以分为:定期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和不定期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前者的权能分离期限是具体的,而后者的权能分离期限是不确定的。
    (二)权能分享的所有权
    权能分享的所有权的种类在前文已有论述,按权能分享的多少为标准,可分为权能完全分享的所有权和权能不完全分享的所有权,后者又分为:全部权能按份分享的所有权和部分权能被分享的所有权。按权能分享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权能永久分享的所有权和权能暂时分享的所有权。
    (三)权能分离又分享的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是指完整所有权中的五权能的一部分被永久或暂时分离而又有一部分被永久或暂时分享后所形成的所有权。
    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这一观点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只有完整的所有权才称得上最完全的物权。非完整所有权因其权能不全面或残缺,所以,不能称为最完全的物权。
    五、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
    由于所有权权能结构不同,所以,所有权在转移时,其权能的转移是存在着区别的。
    归属权是维系所有权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的权能,谁获得某物的归属权,谁就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即使该物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部永久分离。因此,不论所有权权能结构如何,所有权转移都应以其归属权转移为标准。但是,归属权是一项抽象的法律权利,它的转移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呢?按西方的物权行为理论,所有权的转移应以财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标准。但是,目前,我国的所有权转移应以现行法律规定的形式为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我国,这一规定即是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律依据。若所有权人与他人以约定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设定在约定行为的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一般地,其所有权转移的地点是所有权人与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当时财产所在地,而不一定是财产交付地。
    所有权分为完整所有权和非完整所有权,而非完整所有权又可分为权能分离的所有权和权能分享的所有权,由于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权能结构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种类的所有权转移时,其权能的转移情况也是不一样的:
    1、完整所有权的转移
    当完整所有权转移时,所有权人可将其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一并转移。
    2、权能分离的所有权的转移
    (1)当权能永久分离的所有权转移时,所有权人只能转移归属权及其他没有被分离出去的权能。已永久分离的那部分权能不能转移,仍由原权利人享有。
    (2)当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转移时,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的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及其期待状态一并转移。期待权能到期自然回归,并由新所有权人享有。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即让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分离),租期六个月,乙给甲租金。这时,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包含两个部分权能,一是现实权能,包括归属权、收益权、处分权,二是期待权能,即在六个月以后才回归的那部分占有权和使用权。假若甲在租期内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丙,那么,甲对房屋所有权所享有的现实权能(归属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期待权能(期待占有权和期待使用权)及其期待状态一并转移给丙,当租期满后,原来的期待权能变成现实权能,丙自然取得了对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3、权能分享的所有权的转移
    当权能分享的所有权转移时,转移所有权的所有人丧失了归属权能及其有关权能,而分享该所有权权能的其他权利人,仍享有原分享的权能。应当指出,在共同共有情况下,打算转移自身所有权的所有人应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转移其所有权。
    六、小结
    综上所述,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而所有权是由一定权能构成的集合权利。完整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归属五项权能。所有权权能结构是可以变化的,其变化的原因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所有权权能的分享。根据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可以对所有权进行若干种分类。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会使其所有权转移状况产生差异。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是从微观上研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所有权基础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可以正确地把握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演变过程,准确地认定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划清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各自所享有的权能的界限。这一理论可以阐释若干民法问题,例如,它可以科学地阐释“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的民法原则,又例如,它可以清楚地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等。可见,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参见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150页。
    (2)《新华字典》(1979年修订重排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12月修订第5版,第608页。
    (3)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6页。参见钱明显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144页。
    (4)参见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第一版,第213页。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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