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婧 ]——(2025-7-1) / 已阅314次
地理标志保护路径研究
张婧[ 张婧,河南省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摘要:实践中,地理标志既是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支撑。当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与地理标志发展现状严重脱节,不能“回应”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需求。本文从乡村特色产业和地理标志的内涵、属性出发,结合知识产权和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规划,从有利于监管角度出发,构建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协调统一的地理标志制度体系,探索走出一条知识产权与乡村特色产业有机融合、共享发展的有效路径。
关键字:乡村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保护、回应型法
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是特定区域的公共资源和宝贵财富,更是在传承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本文从乡村特色产业和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出发,探讨构建回应型地理标志立法的路径,为规范、科学的监管夯实基础。
一、准确把握乡村特色产业的内涵
(一)乡村特色产业的定义
从《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乡村特色产业”的表述,到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中明确规定乡村特色产业的定义[ 乡村特色产业是乡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域特征鲜明、乡土气息浓厚的小众类、多样性的乡村产业,涵盖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业和特色文化等,发展潜力巨大。],乡村特色产业的内涵逐步完善、丰富。从整体来看,乡村特色产业是一个系统概念,包含区域维度、产业维度、需求维度以及主体维度等多方面因素;从主体上分析,乡村特色产业是农民的产业,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和作用;从外延上来看,凡是具有鲜明地域特征以及浓厚乡土气息的乡村产业都可以纳入乡村特色产业的范畴。
(二)乡村特色产业的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近年来,乡村特色产业已经成为乡村产业的重要增长极。但总体而言,我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是单兵作战、分散发展,发展不均衡,还停留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从产业发展方面来看,存在产业链条短、融合层次低和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从特色产品品牌培育方面来看,存在标准不统一、主体不稳定、产品单一化等弊端;从产业结构发展来看,也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农业产业生产模式。
(三)推动乡村特色产业的发展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要以资源优势为纽带,以产业融合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建设立体化、多层次的市场品牌系统,构建立体发展结构。地理标志作为区域品牌,本身具有很强的组织功能,特定区域内的农户共享品牌价值,可以将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按照统一的标准生产、加工,采取统一的标识包装、销售,大大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提供竞争优势。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强特色农产品的特征挖掘和价值培育,加快推动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二、地理标志保护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
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差异造就地理标志的独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地理标志一般具有4个独特性,即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独特的生产方式、独特的产品品质、独特的人文历史。因此地理标志不仅保护特定产品,更重要的是保护原产地的气候和水土,制造该产品的某种技艺或传统,以及孕育该产品的地方特色和文化。
(二)地理标志的认定
2019年以前,我国有三种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保护管理体系:一是由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商标GI;二是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AGI;三是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PGI。2019年以后,随着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重新组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管理,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I,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1 年1月1日起,我国启用全新的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原有的三个标志全部废除。
(三)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围绕地理标志的规范、管理,构建较为完备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涵盖法律、部门规章和国际条例等,形成三种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一是商标法保护模式,二是部门规章形式的专门保护模式,三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其它保护模式。
但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一是没有建立健全统一保护协调机制,由于缺少专门立法,三种并行的保护模式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商标法保护有局限性,专门保护层级低,其它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等,造成地理标志的授权确权、保护和管理十分分散、混乱,甚至还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利于树立地理标志品牌,严重影响地理标志保护的效力。二是我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尚未有效确立,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的职责已经明确,但事实上多头管理的状况持续多年,多个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地理标志认定和管理的混乱,亟需通过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 郭禾.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展的应然进路[J]. 《知识产权》,2022年第8期,第9页]三是难以提供更高水平的专门保护,“假冒”行为规制难点在于产地确定上,因农产品在销售上存在混装、散卖的情况,当一批外形相似的农产品放在一起时,就很难区分其具体产地,需要发挥地理标志立法保护在质量管控上的优势,为品质更优、声誉更好、关联性更强、质量可控的地理标志产品。
三、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路径
在社会转型和变革期,知识产权法迈向回应型法[ 王晓燕.知识产权回应型立法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6期,第53页],那么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地理标志也应迈向回应型法,才能有效“回应”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社会需求,实现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对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立足于法律属性: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法理基础
从地理标志保护法理来说,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畴,本身就是自成一体并具有自身特色的标识类知识产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都明确将“地理标志”专门列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他知识产权客体都有专门法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但地理标志保护没有专门法。
从地理标志的内禀属性出发,它与商标等知识产权客体既有共性,还具有明显不同的特性。[ 张志成.地理标志保护的法理基础及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182页]地理标志兼顾私权属性和公共资源的特征,其保护的核心是基于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所形成的特色产品,这是多年历史和集体传承的公共资源,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不容擅自改变,也不能自由转让。这些特征决定了地理标志在权利获取、权利保护内容和权利行使、权利管理与运用方面均具有区别于商标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而现有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不能很好适应和保护地理标志的上述特点。
(二)立足于政策基础: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路径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到2025年要“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同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同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关于地理标志立法制度构架,“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深入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加强国外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三)立足于法治实践:构建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
基于我国法治实践,借鉴欧洲等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国家的通行做法,充分发挥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双重优势,构建商标保护与专门保护相互协调的保护模式。
一是借鉴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和规范,对于地理标志的授权确权、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机制、地理标志标准化体系、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等作出全面规定,更有利于实现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协调和统一[ 杨彬.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助力乡村全面振兴[N]. 福建日报,2023年6月27日
]。
二是是建立完善地理标志准入制度。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清单、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统一规范地理标志名称、保护地域范围划定等认定要素,制定发布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分类标准,优化地理标志认定流程,建立严进宽出的地理标志使用和退出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可追溯体系。在现有地理标志数据基础上,统一分类标准,整合分散数据,建立统一准确便捷的信息查询平台。同时建立和规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特定销售范围,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全程追溯管理。
四是强化保护力度,探索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由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主体比较分散,维权成本较高,可以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高保护效率。同时引导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主动维护原产地的真实性和品质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