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5-15) / 已阅95次
工资集体协商指劳动关系双方以集体协商的方式,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新时代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是全体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现实体现。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均以地方人大立法形式颁布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
一、出台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工会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的颁布和实施,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工会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职责和作用,标志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正式确立,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等文件;1998年4月全国总工会出台《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和200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及2006年《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8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见》,2009年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原劳动部颁布《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规章,为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法制化、制度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立法目的
目的一:适用《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党中央始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以地方人大立法形式颁布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的二:适用《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现实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只有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才能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的三:适用《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共建共享的现实需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能够平衡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基本经济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能够确保职工得到合理劳动报酬,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目的四: 适用《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体现作为的客观要求。指导和服务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践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宗旨,履行职责体现作为的重要法律手段。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组织劳动关系双方博弈,确保职工体面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实现工资幅度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协调一致,实现职工增资企业增效利益共享。
三、适用对策
对策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构建新型劳动关系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理念,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以营造三方机制良好社会氛围为重点,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康发展
坚持程序健全、运行规范、协商充分、过程民主的工作要求,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三方主体能力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使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益得到保障,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图》,做到程序运行有流程遵照、有标准衡量;协商内容沟通充分、针对性强、履约到位。加强个性化集体协商工作,完善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升集体协商质量,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对策三:以《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法治保障,指导、帮助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
坚持“依靠职工开展协商、协商成果普惠职工”原则,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制度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劳模等工作有机结合,遵守《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深入理解和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掌握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等法律制度,掌握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把握协商策略和技巧,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用好用足集体协商的法定权利,细化条例实施办法,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双方权利义务,抑制劳动争议发生,为经济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对策四:以提高集体协商能力为目标,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坚持工会参与、建设、维护、教育“四项职能”,恪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加大集体协商指导员、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律素质和协商能力。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势,搞好调查研究,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起草合同文本,为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提供智力支撑。完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加强督查和考核,造就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