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5-4-10) / 已阅749次
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不同内容与位阶关系,按照不同调整对象和法理逻辑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跨入新时代,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骨干,以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补充,以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填充的劳动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新时代经济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可靠法治保证。
一、分类
1、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2、劳动关系法: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
3、劳动保障法: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
4、劳动行政法: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二、特征
1、劳动法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指导地位,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涵盖性。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始终贯穿在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环节之中。
2、劳动法律体例结构完备,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一,实体与程序都规定在一部法律中,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解决劳动争议程序特殊。
3、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规范为主,即保护公共利益也保障私人合法利益;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属社会法范畴。合同自由原则既受法定劳动基准限制,还受集体合同限制,凡与法律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4、通过劳动立法确立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规则程序,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问题
1、部分劳动法律规定内容陈旧,不能有效调整变化了的劳动关系;有的法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需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法条规定前后矛盾和制度体系碎片化问题。
2、现有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短板弱项,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基本框架和原则内容,缺乏重要枝干法律做支撑。综合性立法、民主管理立法、集体合同立法不完善,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还有缺项,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须通过立法填充。
3、现有劳动法律尚未对新型劳动关系权利与义务、劳动者隐私权、离线休息权、算法知情权等新型权利做出具体规定,存在法律真空。劳动立法对灵活就业、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没有做到全覆盖,导致劳动者缺乏基本劳动保障。
四、措施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强化劳动法律宣传,提高全民劳动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维护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薪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有休息权、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以立法为主攻方向,健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
以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为重点,遵循从劳动法、专项劳动法律再到劳动法典的立法路径,适时修改现行劳动法,顺应时代化发展需要,对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和劳动法律关系进行重塑,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现代化框架设计,对各项劳动权利义务和新型劳动权利进行必要的原则性规定,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现代化重塑,为制定劳动法典预留理论和实践创新空间。对单项劳动法律进行废、立、改,废除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制定与数字时代相适应,与新就业形态相契合的劳动基准法、民主管理法、集体协商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保护规定等新的劳动法律,补齐劳动法律体系短板,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劳动法律制度体系。
(三)以适用法律为主线,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学习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吉林省集体协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学习掌握劳动关系法,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劳动主体法律法规适用,强化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禁止使用童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反对就业歧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适用,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搞好集体协商指导监督和集体合同审查,强化履约监督,推进新时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从源头上消除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以业务培训为重点,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水平
以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工资基础知识、集体协商策略技巧,搞好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代表培训、起草文本,提高集体协商主体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强化劳动执法检查,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健全岗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评价体系,开展业绩评估考核,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