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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延斌 ]——(2001-7-12) / 已阅41328次

    婚姻法修改后的适用问题
    ——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综述

    韩延斌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9号的通知规定和及时学
    习领会修改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了解和掌握婚姻法修改后在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下一步司法解释工作做好准备,
    中国女法官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1年5月30至31
    日,在重庆市共同举办召开了“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中国
    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马原和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参加并主持会议,来自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的7
    0多位法官参加了研讨。与会代表结合审判实践,围绕修改后的婚姻
    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并提出了许多极具建设
    性的意见。现就会议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总则部分

      首先,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对重婚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司法
    解释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法院
    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
    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目前重婚
    罪的认定范围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二是先
    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的。但对“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如何理解有不同意见,有代表认为,从现有规定来看,“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主要是指“包
    二奶”现象。也有代表认为,虽然立法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与“重婚”区别规定,但界定不明确,表述不清,两种行为有交叉,
    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应是这两种行为的不同点。此外,对“同居”行
    为如何理解,在立法上也无明确规定。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同居”
    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明确界定。

      其次,对“家庭暴力”如何理解和界定也是司法解释应予解决的
    一个问题。因“家庭暴力”在我国还是个社会问题,不是法律概念。
    虽然家庭暴力的提法为全世界广泛使用,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
    立法中,但我国立法引入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婚姻法是第一部。立
    法机关在将家庭暴力引入婚姻法中时,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具体内容
    及构成要件却没有作明确界定,在适用中容易产生歧义。还有家庭暴
    力与虐待行为的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家庭暴力范围广,包含了虐
    待行为,也有认为家庭暴力是虐待的一种表现形式,虐待包含家庭暴
    力行为的相反观点,还有观点认为家庭暴力与虐待是各自不同的两个
    独立行为,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
    虐待。从司法实践和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内容看,家庭暴力的范围虽广于虐待行为,但与虐
    待行为应是两类不同的行为。鉴于立法上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
    依据,而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对其范围和种类又如何科
    学界定,有不同认识,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内涵、
    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制裁,否则
    缺乏可操作性,对家庭暴力的遏制和制裁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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