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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法律理论及实务

    [ 唐青林 ]——(2006-4-9) / 已阅25979次

    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下面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简要说明:
    (一)做出决定与决议。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由于公司分立属于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确定。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过程序与合并相同。
    (二)签署分立协议。公司分立经股东会通过后,由分立后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就资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分担、股权安排等事项及其具体实施办法达成一致协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进行。财产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承担公司债务的保障,因此,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
    (四)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一方面简化了分立的程序,即公司分立决定做出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即可。另一方面取消了旧法中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的请求权,以及对于分立的否决权;但增加“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一个自治条款(“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力图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杜绝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来逃避债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资本时均须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现以公司分立为例,列举常见的通知、公告事项和格式如下:
    《A公司分立公告(通知)》
    女士/先生/公司:
      A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已于 年 月 日获得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A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a和b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债权人可自 年 月 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A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五)变更登记。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现原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是注册资本的减少等变化和新公司的产生;新设分立中,必然出现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产生。因此,公司分立时,同样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都作了具体要求,具体办理登记程序类似公司合并登记程序,在此不再赘述。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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