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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唐青林 ]——(2006-4-9) / 已阅40737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其他董事三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或者: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xx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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