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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性思考

    [ 王克先 ]——(2024-5-26) / 已阅6359次

    3、履责之诉不适用说(1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赵良珍诉被申请人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10675号行政裁定,认为“本案系行政履责之诉,再审申请人有关起诉期限不对无效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主张并不能对应、适用于本案”。
    七、结束语
    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裁判几乎不支持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约束,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对无效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起诉期限仍然不统一,从裁判文书的数量看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裁判略多。
    确认无效之诉一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虽然有其理论基础,但是虽然行政行为无效,随着时间流逝会产生其他值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如果时过境迁又旧事重提,将对已经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为规避起诉期限,一来就提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如一概予以受理,即使最后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已经浪费了司法资源。
    再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首先是由原告申请而启动,而不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可见法律关注的无效行政行为损害的是原告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告是对自己利益最关心的人,故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一定的起诉期限何尝不可。
    笔者倾向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应于适当期间内提起,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参考《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和《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规定,建议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作出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明确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废止);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0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第1版;
    [06]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行政裁定书;
    [0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717号行政裁定书;
    [08]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488号行政裁定书;
    [09]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648号行政裁定书;
    [10]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0675号行政裁定书。

    作者: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06750088(微信同号)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757591356
    本文发表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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