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 徐凤林 ]——(2024-3-22) / 已阅369次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而建立的一项公共制度,是政府通过落实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深刻变革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国际劳工组织加快对全球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提出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推动各国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与改革。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善,但仍存在社会保障水平与国家发展水平不匹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不足;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执行政策存在不公平等问题。
    笔者通过学习比较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建议,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一、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养老保险的目的是满足退休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并为他们提供可靠稳定的生计。
    模式一:全民津贴型。向超过一定年龄的所有居民发放津贴。全民津贴型可分为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和不进行调查两种方式。如南非需要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丹麦和瑞典等国家不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澳大利亚、新西兰是两者均采用的混合型。
    模式二:社会保险型。向受保老年人提供津贴,津贴从其完成就业年限或缴费年限为基础计发。这种模式在养老保险中最为普遍,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均实行这种模式。
    模式三:预防基金型,或称公积金制。缴费人到达规定年龄发给其一笔相当于缴费总额的本金,并附加利息(有时本金转换成年金形式发放)。如新加坡、智利和斯威士兰等国家均实行这种模式。
    (二)外国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进步的制度,是世界上普遍应用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按覆盖范围分为:全民医疗保险和部分医疗保险。
    模式一:全民医疗保险。所有人均享受医疗保险,如英国、法国及大部分北欧国家。
    模式二:部分医疗保险。一部分人可享受医疗保险,另一部分人则无享受医疗保险资格。
    按运作和组织方式分为:直接制度和间接制度。
    模式一:直接制度。社会保障机构与私营或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受保人接受医疗机构服务后不用支付现金,而由社保机构和医疗单位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多见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模式二:间接制度。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先支付现金,然后到社保机构报销。这种模式多见于发展中国家。
    (三)外国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世界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拉美、非洲和亚洲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较少。亚洲只有日本、中国和蒙古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分为:
    模式一:多数国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分为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
    模式二:少数国家实行失业救济制度。由公共基金向失业者提供补助,补助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只要符合领取条件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可每月按时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立法及其执行对企业和个人都是强制性的;具有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统一使用和支付,充分保障公司职工的退休生活,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具有社会性,养老保险涉及范围广、受益人数多、期限长,费用巨大。
    模式一:社会养老保险。可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基础社会保障。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劳动五险中的一种。职工养老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通常单位承担大部分支出,个人承担较小比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者自愿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指针对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一种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组成。
    模式二:商业养老保险。以保障人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保障被保险人定期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常见类型:
    分红型养老保险指通过预定的基本利率和分红收益的方式获得的养老金。分红型养老保险具有抗通胀能力,比较适合承担投资风险较弱、理财谨慎的人群。
    两全险又称生死两全险。分为身故赔偿金和生存保险金两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的,赔付身故赔偿金,且保险合同随即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依然健在,则可以获得生存保险费。
    投连险全称为投资连结险,指在提供基础保障的同时,还享有投资收益。投连险适合有中长期退休储蓄投资计划的人群,但投连险的支付时间一般较长,且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所以购买投连险需要谨慎。
    万能险和投连险相似,除提供基础保障外还能获得一部分额外收益,不同的是万能险一般有保底利率,收益比较稳定。万能险缴费方式比较灵活,如果出现断缴停缴的情况,可后续进行补齐。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于20世纪50年代,分为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模式一:劳保医疗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劳保医疗制度,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劳保医疗费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1969年,财政部发布规定要求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统一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直接计入成本。1966年4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劳保医疗作了新规定,如规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就诊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品,由企业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费用,应由职工负担等。
    模式二:公费医疗制度。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指示》建立公费医疗制度。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脱离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经费来源于国家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从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项目中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中经工程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就医路费由患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的,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
    模式三:合作医疗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不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而是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筹集医疗经费,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到1976年全国90%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为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为集体出资和个人集资或集体投资和个人集资相结合的形式。合作医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群众看病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大部分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成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建立,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大部分成员,具有普遍性;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具有互济性。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各省级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
    路径一:加强立法与修法,确保公民享受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福利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围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坚持保障人权、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原则;坚持实施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坚持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坚持城乡有别等五项立法原则,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与修法进程,丰富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拓展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减轻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生活压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福利。
    路径二: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指针,建立多元化保障模式,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积极稳妥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养老需求。完善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实施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商业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模式,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提供全面、多样的社会保障服务,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完善制度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建立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人员业务培训,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提高社会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
    路径三: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工作重点,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特点,分类施策、精准扩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加大投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降低社保缴纳门槛、提高社保报销比例、扩大社保待遇范围。提升统筹层次,稳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升基金监管能力,筑牢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基金管理专项行动,强化投资监管。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社保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推动更多高频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努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路径四:加强与全球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与合作
    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水平和质量为目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与全球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与合作。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内容齐全、结构完整,涉及国民保健、国民保险、住房援助、个人社会福利以及教育补助,社会保障项目和财政来源多层次、多渠道化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一大特点。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完备,对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美国与欧洲各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不同,选择一部分人实行保障的制度,强调社会保障实施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各类人员享受保障差别较大。鉴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特点与经验,立足新时代积极参与全球社会保障治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自我,为推动全球社会保障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