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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跃:论酒驾入刑醉酒的法文化之二

    [ 温跃 ]——(2023-12-29) / 已阅824次

    温跃:论酒驾入刑
    ----醉酒的法文化之二

    作者:温 跃 (20231220)

    1.如果酒驾把人撞死,判死刑我都不觉得过分。

    1.1醉酒的人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把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醉酒的人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该负刑事责任。

    1.2但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立法上这十三个字害惨了各路刑法学家。

    1.3很多刑法学家想维护一个他们的共识:“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尽管醉酒的人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醉酒前他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喝不喝酒那时他是能够辨认和控制的,他是有自由选择喝酒或不喝酒的权利的,换句话说,醉酒后的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1.4清华大学张明楷认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能够对之进行谴责,就具有非难可能性。用人话讲就是:尽管醉酒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醉酒前他有喝不喝酒的自由选择且当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其喝酒行为与醉酒后的犯罪行为之间又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刑法能够对醉酒犯罪的人进行谴责,所以,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1.5有的刑法学家从间接正犯说为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辩护,即间接正犯是讲他人作为工具予以利用,而原因自由行为是将自己无责任能力状态作为工具予以利用。

    1.6我认为张明楷的说法和间接正犯说都承认醉酒后的行为是无责任能力的,但他们都用醉酒前的行为的有责性推论出醉酒后的行为可谴责和应负刑事责任。

    1.7对此,我的看法是:刑事责任能力是被科处刑法的一种资格。立法上对不同的犯罪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消极责任要素。

    1.7.1对精神病人,立法上采取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鉴定,以确定是否具有被科处刑法的资格。即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7.2对未成年人,立法上采取用年龄一刀切的方式,以确定是否具有被科处刑法的资格,而不考虑其实际上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1.7.3对于醉酒的人,立法上直接规定其具有被科处刑法的资格,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考虑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不考虑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大小。醉酒后犯罪,不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优惠。

    1.7.4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是立法上的强行规定,学者们企图用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解释和定义未成年人和醉酒的人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是错误的思路。换句话说,当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定义刑事责任能力时,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为何犯抢劫罪就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犯盗窃罪是就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给出法理上的合理解释。为何过了生日那天就突然具有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样,当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定义刑事责任能力时,是无法合理解释醉酒的人为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从医学上心理上看,醉酒的人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1.7.5因此,我的观点是:刑事责任能力不该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定义。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定的被科处刑法的资格。在这样强制立法规定下,醉酒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让醉酒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只有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定义刑事责任能力后,才会出现“例外说”“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相当原因行为说”“正犯行为说”“间接正犯构造说”等等迂腐的、不必要的理论构造。

    2.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仅仅规定了醉酒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被科处刑法的一种资格,而没有规定醉酒的犯罪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2.1 本来就想杀人,喝酒壮胆,醉酒后把人给杀了,定故意杀人罪,没有什么争议。张三没有杀人的想法,醉酒后把李四给杀了,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有人可能会主张过失致人死亡,但如果张三没有强奸李四的故意,醉酒后把李四给强奸了,是否能定强奸罪?强奸罪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强奸罪。如果事前没有犯罪故意,醉酒后的犯罪都定过失犯罪,那么张三醉酒后强奸李四不能定强奸罪,只能作为意外事件处理了,这显然是荒唐的。

    2.2 张三没有开车撞死人的想法,醉酒后驾车撞死了人,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由此可见,醉酒后开车撞死人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但如果撞死人后又一脚油门开车逃逸并再次撞死几个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问题是撞死人后一脚油门逃逸时,仍然是处于醉酒状态,换句话说,在醉酒状态下犯罪究竟是定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飘忽不定的,张明楷就认为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何负刑事责任?该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故意还是过失?立法机关笑而不语,让人猜猜猜。

    2.3 我认为醉酒犯罪应该一律作为故意犯罪处理,事先没有杀人故意,醉酒后持刀把人杀了,与醉酒后驾车把人撞死,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杀人工具不同,都是故意杀人行为。因此,我认为酒驾撞死人应该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定交通肇事罪。酒驾撞死人的故意内容是“放任”,间接故意。如果酒驾撞死多人并有其他恶劣情节,醉酒的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我不觉得过分。正如一个醉酒的人拿刀到广场上砍死几个群众,被以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我觉得可以接受判决结果。

    3. 如果酒驾(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超过150毫克、甚至超过180毫克,不考虑其他情节,甚至不让酒驾者下车走一段直线,就判实刑不得缓刑),并影响子女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我觉得过了,属于恶法。

    4. 酒驾如果仅仅是一种危险状态,并未造成损害后果,应该从严控制不得轻易入刑。刑法中危险犯或行为犯入罪应该设置较高门槛,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每年30万人的酒驾入罪足以说明是恶法。

    5. 闯红灯也会造成危险状态,而且闯红灯造成的危险状态一点不比酒驾轻。如果酒驾入刑,闯红灯是否也该入刑?反道驾驶机动车也会造成危险状态,反道驾驶机动车也一起入刑吧?开车打电话和聊天都会分神,影响驾驶员的注意力,造成公共交通的危险状态,酒驾能够入刑,开车打电话和聊天也一起入刑吧?!另外,车轮胎严重超过使用寿命上高速(比如,行驶15万公里以上不更换),会造成公共交通危险状态,也一起入刑吧。

    6. 当人们主张酒驾入刑时,头脑中涌现的是酒驾撞死人的惨状,把自己想象成受害人,义愤填膺地要追究酒驾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殊不知如果站在驾驶人的角度,如果未造成损害的:酒驾入刑、闯红灯入刑、反道入刑、驾车打电话、聊天入刑、车辆保养不好入刑等等入刑,今后谁还敢开车?买个车不如直接去坐牢了。再说,我国监狱因此将会人满为患,大量司法资源都被交管部门占用了。

    7. 最后,再强调一下,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犯不是不能入刑,应该从严控制。具体到酒驾入刑问题上,个人酒精耐受度不一样,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让科研部门对黄种人酒精耐受度进行抽样实验,得出一个科学的酒驾入罪的酒精含量数值,超出这个数值应该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具体表现为不能够走直线等指标。千万不要出现吃一碗酒酿或喝一杯啤酒就入刑的荒谬刑事处罚。

    8. 这不是鼓励人们去喝酒,而是让公权力不要轻易给民众定罪,给一个人定罪,伤害一个家庭。公权力慈悲为怀才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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