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凡 ]——(2005-11-5) / 已阅40417次
3.薪酬
根据证监会2001年《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就应该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补贴。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独立董事平均薪酬为4-5万,最高为20万,最低2-3万,2003年,科龙集团给独立董事开出了48万的天价报酬,名列第一;深圳高速开出了22.8万,屈居第二。从总体上看,独立董事虽无工资但其补贴依然不低,相当于普通工人几倍、几十倍工资收入,同欧美国家日益看涨的独立董事报酬相比,仍显过高。独立董事一旦过分依赖上市公司的酬劳,其独立性必然受到质疑。
4.职责履行
2004年4月,三峡水利(600116)的4名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保留意见,发出了自己独立的声音;莲花味精(600186)发布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提出了《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解决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提案》,要求控股股东归还上市公司欠款。同时,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纷纷提出辞职,乐山电力、伊力股份的瘫塌,独立董事也均提出过警告。2002年郑百文事件爆发,中国证监会给其独立董事陆家豪开出了10万罚单。报网易财经《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在积极履行职责,但又无力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透露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力配置上的设计缺陷。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现状
1.独立董事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关系
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就是为了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亦言之,如果监事会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则没有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控制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且分散,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这就容易带来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需要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改变董事会成员结构,监控资金流向;另一方面,改变投票规则,增强公众股表决力。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独立董事的积极参与,只有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并发挥有效的作用,才能确保公司的良性运作,从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
2.保护现状
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对独立董事的详细工作制度做出了规定。业界认为,这是中国证监会为响应国务院的“国九条”而做出的积极反映。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积重难返,一系列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短期内仍难以得到改善。自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已对236件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核实,对100个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有88家机构和142个个人受到了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和市场禁入各种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4.66亿元,少数情节严重的已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与此同时,大量的操纵股价、包装上市、大股东侵占、利润包装、内幕交易等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证券市场沦为少数人圈钱融资渠道,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任重而道远,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及投票制度的改革,只能是在客观层面改善了中小投资利益保护环境,实际反响微弱,中国股权结构不改善,这一问题永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三)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缺陷
1.选任机制不尽合理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一规定脱离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国内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结构统计,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1128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66.15%,其中国有控股51.16%,这表明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只能是形式,即使提名但获通过的可能性也较小,决定权在大股东手里。控股股东只会选举“有利”于自己的独立董事。
2.兼职性质存有不足
现行的独立董事均是以兼职性质存在的,他们往往还有自己的“主业”,这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时间上的缺乏难保独立董事能尽全部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相比于内部董事,对信息及业务了解甚少,加之兼职性质,为数不多的工作时间难保其能尽勤勉义务。第二,兼职身份使“惰性”与“妒性”产生。独立董事的兼职身份,使其自身意识上,产生“惰性”,认为自己并非该公司成员,消极心理产生。同时内部董事因为利益的一致及磨合时间较长,就易形成利益集团,排斥独立董事,产生“妒性”,独立董事的兼职身份,使这种矛盾加剧。
3.薪酬标准不统一
对于独立董事的补贴标准,中国证监会没有给出一个具体标准,导致实践中薪酬差别巨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之差,尽管各个上市公司有自己的薪酬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给独立董事制定补贴标准,但是缺乏规制的薪酬,就易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混乱。第一,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动辙几十万的补贴,对独立董事所产生诱惑力,不免让人对其职责履行的独立性产生怀疑。第二,引起独立董事工作的不稳定。薪酬的巨大差距,并没有体现独立董事能力与贡献的差异,只是体现了机会的不均等,就易引起独立董事心态的不稳定,消极对待工作。
4.权责不明晰
在郑百文事件中,中国证监会给郑百文集团独立董事陆家豪开出60万的巨额罚单,曾掀起一场对独立董事权责问题的讨论。陆家豪坦言,其没有接受郑百文集团任何津贴还自费办理公务,对公司勤勉有加,但为何仍收到巨额罚单,处罚依据何在?这个问题涉及到独立董事权责规定,应该说,2001年发布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权责规定是相对模糊的,其只是粗略地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监督权,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等,但就具体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更好地做出规定。权责的不明晰,会使独立董事在工作中陷入茫然,也为内部董事排挤独立董事制造了客观条件。
(四)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缺陷
1.独立董事不独立
从一定程度上讲,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独立性丧失,独立董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但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与质疑,独立董事沦落为花瓶董事。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中国社会是典型的人情社会,深受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的中国人,很难做到绝对的公正,要让其拉破脸皮批判管理层,不太现实。第二,公司内部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不可能均衡地享有公司业务及管理信息,信息不对称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各自形成独立的利益团体。第三,力量对比悬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较小,不能形成规模对抗内部董事,反而受到内部董事压制,独立性降低。
2.制度运行收效甚微
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已进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体系达四个年头。从上海普瑞投资公司的调查报告来看,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以来收效甚微,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仍未得到改善,股票回报率偏低,股市低迷,股民对股市缺乏信心与热情。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效果欠佳,主要受到两方面影响:第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独立董事制度先天发育不良,造成独立董事制度运行受挫,运行中矛盾诸多,导致收效较低。第二,独立董事市场需求性因素不明显,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中国公司治理环境的一种必然选择,而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干涉,一项制度其生存的环境并不成熟而加以引进,必然会遇到更多阻力,好比早产的婴儿要强壮成长,总会遇到更多困难。
3.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融合性差
从法人利益角度思考,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应该是相互融合的,因为公司治理模式的架构总是为了公司利益出发。但是,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总缺乏融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独立董事附庸化,即花瓶化。独立董事为内部董事所左右,演化成为内部董事控制公司的合法外衣。二是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对峙,形成对峙团体,这里存在这样一种思维逻辑,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融合是不现实的,独立董事最大的职能就是监督,自然与内部董事会存在利益分歧。
4.独立董事与监事出现运行冲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承担对董事会及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职能,而独立董事的职能也基本相似于此,因此在许多公司里出现监督职能的架构重叠,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产生了履行职责的冲突。其实,冲突的产生并非源于制度设计上二者功能的重叠,而是公司经营管理运行中两者对自身定位不明的原因,独立董事在职务性质上是董事,则其职权范围被限定在董事权力范围内;监事在职务上是监事,则其职权范围被限定在监事权力范围内。两者存在职责履行上时间差异,独立董事是通过企业经营决策时的参与实现监督,是事前监督;而监事则是事后监督。
四、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1.独立董事的“专家”身份应摈弃
目前现实中独立董事扮演多种角色,成为企业的智囊,为企业发展发挥专家的职能。这种“泛独立董事”的做法实质上是曲解了独立董事的功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抵制内部人控制,提高决策质量。说明独立董事的本质功能在于监督,而不是“越俎代庖”对公司的全景进行规划。
2.明确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在前面的论述中提到,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背负了太多的专家的职能,背离了其监督职能的设计初衷。应该对其的监督职能予以明确。这样才能符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客观现状的需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突出特点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督职能弱化、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曾指出,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运作的历史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的曲线是呈倒U形的,股权过于分散与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股权集中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只有借助于改善公司的监督体系,提高经营决策质量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目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也正是为了改变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状,基于此,明确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摈弃多重专家身份,给独立董事减负,轻装上阵,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
(二)改革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1.现行选任机制暴露制度设计缺陷
尽管国务院出台了“国九条”,并开始着手解决久拖不绝的股权分置问题,但其仍然不能从公司治理本身的层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因为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并未更改,制度弊端依然存在。独立董事选任规则并不禁止与公司管理层有社会关系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因此,管理层的朋友交际圈则可能成为独立董事;其次,并未禁止与公司有一定比例或数额交易关系的人员成为独立董事;再次,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候选人,一旦不符合“公司利益”要求,“在一股独大”的体制下可轻易被否决。
2.建议采用大股东回避,中、小股东选聘的原则。
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履行监督职能,则应切断其与大股东的联系,由中小股东选聘利益代言人成为独立董事,这样的好处体现在:第一,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由中小股东选聘的利益代言人进入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能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第二,有利于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切断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美国安然公司一夜塌瘫,而其董事会成员中共15名独立董事,3名内部董事,这无不说明独立董事选任必须切断与控股股东的联系。第三,并不会损害大股东利益。尽管独立董事并非大股东利益代表,但其与大股东根本利益一致。即提高经营决策质量,促进公司发展,所以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监督职能的行使只会驱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管理更加科学,而不会损害大股东利益。
(三)完善独立性的保障机制
1.扩大独立董事比例。
相对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偏低,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对抗内部董事,因此有必要扩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使其形成规模效应,制衡董事会内部权力分配。
2.购买独立董事职责保险。
在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运作中,权责规定比较明确,独立董事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而造成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一般会购买保险来降低独立董事从业风险。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难以独立,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害怕承担责任,如果用保险的方式加以分担化解,则能消除独立董事后顾之忧。
3.改变部分投票规则。
多数独立董事不是不愿意履行职责,而是监督力量太弱,多数决投票规则注定了独立董事的声音微小,无法改变董事会的决议。当然,《指导意见》和《若干规定》也改变了一些投票规则,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必须经过独立董事投票生效才能实施,但这远远不够,在频繁的日常事务中,独立董事并不享有特殊的表决权,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以运用表决权的行使来达到监督制衡的目的。那么只有改变投票规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设想:第一,赋予独立董事集体否决权,即一项经营决策如遭到独立董事的集体否决,则多数决原则不再适用,该项决策不能通过。第二,扩大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的范围,即在更多的情况下,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内部一定比例的赞成通过。
(四)健全激励制度
1.郑百文事件的启示
郑百文集团公司独立董事陆家豪因为郑百文事件的爆发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6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处罚,但颇有戏剧性的是陆家豪却声称从未领到公司任何津贴,鲜明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
2.主张制定独立董事指导薪酬标准
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差距较大,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独立董事劳动量的大小。笔者认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市场化的独立董事群体,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如果由企业自身决定,高额的差距并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因为这种差距不是独立董事能力造成的,而是机遇造就的,所以证监会应给出一个指导性的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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